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成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3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72民初53号
案号
(2021)津72执恢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鸿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岸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2691637.35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天津鸿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岸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损失62629元;三、驳回原告东岸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62元,由被告天津鸿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8825元,原告东岸国际货运代理(天津)有限公司负担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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