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晓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1********5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5008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3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32092.87元、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止未付期内利息1739.92元、逾期罚息2893.6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33832.79元作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17.4%计算);三、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名下哈弗牌汽车(发动机号为1825077027、车架号为lgwef4a52jf43113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