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1********3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5刑初285号 |
案号 |
(2021)苏0505执37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曾科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丁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王静云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四、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4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晨晞宣告的缓刑。五、被告人张晨晞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徐昊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七、被告人徐郅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八、被告人潘俊贤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九、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其中,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部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盗窃部分,责令被告人徐昊、徐郅辉、潘俊贤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陈希。十、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