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民初1441号 |
案号 |
(2021)川0182执29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齐王春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楚酝坊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贵州贵宾酒”、“茅台镇迎宾酒”及“封坛原浆酒”商品上使用侵害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第284526号、3303634号、5756904号、3159143号、31591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30000元,被告山东齐王春酒业有限公司就其中3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武汉市楚酝坊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驳回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齐王春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楚酝坊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山东齐王春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武汉市楚酝坊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淳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382722115635Q |
登记机关 |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