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城市莅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2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6671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6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沈阳博思制衣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999049.61元、罚息195409.10元(以上截至2020年5月25日);并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若被告沈阳博思制衣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依法对被告车广镇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107-5号1-5-2、建筑面积为107.85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三、若被告沈阳博思制衣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有权对被告车广镇持有的沈阳博思制衣有限公司为2000000元的股权行使质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并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博思制衣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海城市莅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沈阳率真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车广镇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博思制衣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5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博思制衣有限公司、海城市莅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沈阳率真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车广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81661204799L |
登记机关 |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城市西柳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