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0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81民初518号 |
案号 |
(2021)粤5281执1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洪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信用卡消费本金99874.14元及利息、违约金(计至2018年12月14日止,利息3353.24元、违约金4927.39元(包括滞纳金)及其他费用2621.76元,之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每月还款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6元,公告费650元,共3166元,由被告洪鑫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