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丰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2********42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8民初608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36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苏州香格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丰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10日解除;二、被告郭丰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香格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127323.6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其中自2020年4月16日起,以欠缴的租金2048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以欠缴的租金4032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以欠缴的租金8565.3元为基数;2020年8月16日起,以403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以4480元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郭丰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香格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解约赔偿金50880元;四、驳回原告苏州香格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8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72元,减半收取5036元,由原告苏州香格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11元,被告郭丰涛负担312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香格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