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相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0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3民初1626号 |
案号 |
(2021)赣0123执1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相辉、刘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詹贤德归还货款7,737,581元;被告吴相辉、刘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詹贤德支付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200,500元;被告吴相辉、刘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詹贤德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64,254.86元;被告吴相辉、刘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詹贤德支付自2021年5月25日起,以7,737,581元为基数,按2021年5月25日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詹贤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618元,减半收取38,809元,由被告吴相辉、刘小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