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3********35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31449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89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85658.57元及至2020年8月6日止的未付利息6144.94元、罚息2001.77元;二、于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欠付贷款本金与逾期利息之和91803.51元作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就于宁名下长城牌汽车(发动机号为sxt3456、车架号为lgwdb3188kb003874)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计1072.5元,由于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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