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永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9********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84民初1285号
案号
(2021)冀0184执15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连永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增民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借款全部返还之日止)。如果被告连永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被告连永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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