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永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9********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84民初1285号 |
案号 |
(2021)冀0184执1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连永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增民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借款全部返还之日止)。如果被告连永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被告连永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