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4********7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广民初字第514号 |
案号 |
(2021)赣1030执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付东圣、符日阳、谢九云、魏文才、黄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丁晓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共合计人民币149686.9元。二、驳回原告丁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4元,由被告付东圣、符日阳、谢九云、魏文才、黄燕平承担3000元,由原告丁晓明承担20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