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823********3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23民初988号
案号
(2021)粤1223执7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粤1223民初988号 原告:关彬,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迳口村委会迳口村一组民安里33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5007011418。被告:罗林华,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宾亨镇宾亨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宿舍府前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23195706083819。原告关彬与被告罗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关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林华偿还借款74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给原告关彬;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罗林华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关彬与被告罗林华是朋友关系。2009年6月17日、30日、8月8日、2015年7月25日、28日、10月26日、2017年6月13日,被告罗林华以其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分别向原告关彬借款6000元、3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23000元,合计58000元。原告关彬每次交付了全部款项后,被告罗林华于当日立下相应借条。另外,被告罗林华还在2015年6月19日、24日以为原告关彬处理案件为由,两次向原告关彬借款合计21000元,之后双方在2017年6月13日确认扣除相关费用5000元后,被告罗林华尚欠原告关彬16000元,被告罗林华于当日签名认可此款为借款。故被告罗林华向原告关彬借款合计74000元。借款后,被告罗林华没有还款,也没有支付利息。近段时间以来,虽经原告关彬多次电话、上门催收,被告罗林华仍然不予履行。由于被告罗林华无故拖延,致使原告关彬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所以要求被告罗林华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诉讼中,原告关彬变更全部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罗林华偿还借款63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给原告关彬;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罗林华负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罗林华欠原告关彬借款本金63000元,被告罗林华定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余下借款本金43000元在2021年1月30日前还清。二、若被告罗林华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完毕后,原告关彬同意免收全部利息,本案涉及的双方债权债务自此结清,互不再追究;若被告罗林华未能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告罗林华除了清偿尚欠借款本金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关彬。原告关彬有权就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法院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原告关彬已预交),由被告罗林华自愿负担,定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关彬。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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