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2********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802民初1893号
案号
(2021)湘0802执6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石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星媛偿还借款本金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被告石鑫负担。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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