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燕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82********2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穗仲案字第4083号 |
案号 |
(2021)粤0803执1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631212600093】。五、裁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 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 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71120.51 元; (二)第 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 违约金以剩余未偿还本金71120.51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 自2020年2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第 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仲裁律师费800 元、保全律师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861.83元和担保费800元;(四)本案仲裁费6449元,由申请人承担774元,由第 第二被申请人承担5675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 退回,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五)申请人对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广东省湛江市 霞山区人民西五路4号裕华商住楼c-801房的房产[他项权证 号:粤(2018)靖江不动产证明第0020762号]拍卖、变卖所得 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裁决确定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 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