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胜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2********28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413民初2646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49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499000元,支付利息253502.39元(计算至2021年3月5日)并支付自2021年3月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60000元;二、被告陈建华、徐盛华、钱国中、储包含对被告钱胜军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建华、徐盛华、钱国中、储包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钱胜军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47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47元,由被告钱胜军、陈建华、徐盛华、钱国中、储包含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5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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