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边洪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1********3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03民初6301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128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边洪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欠款本金39 848.87元;二、被告边洪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分期手续费1 204.86元;三、被告边洪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截至2019年9月30日产生的利息41 837.03元,违约金4 107.06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同时本判项总额应不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7元,由被告边洪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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