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燕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22********0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302民初3952号 |
案号 |
(2021)湘0302执恢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肖俊、崔燕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32 559元;二、被告肖俊、崔燕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0 518.19元(已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再从2018年6月22日起以232 559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其清偿上述债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益阳市安健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9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1010元,共计8020元,由被告肖俊、崔燕林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