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艾一一儿童游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C12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1民初4031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4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艾一一儿童游艺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利和平广场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保利和平广场购物中心物业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12月3日予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艾一一儿童游艺有限公司将其承租的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和平保利广场内三层铺号c393a/c3013b/c3015商铺腾空交还给原告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艾一一儿童游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租金566246元、物业管理费240600元、水费27.8元、电费3299.19元、用电服务费2464.01元、空调费89520元;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艾一一儿童游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用电服务费、空调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租金: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259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89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892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892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892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892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892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89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89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89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物业管理费: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81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6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6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6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6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6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6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6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6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6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6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6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60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电费: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3299.19元为基数;用电服务费: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2464.01元为基数;水费: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3.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3.90元为基数;上述电费、用电服务费、水费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空调费: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73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80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80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802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802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802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802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80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80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80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五、驳回原告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5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艾一一儿童游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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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毓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5MA05KLC12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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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