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524********7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24民初2213号
案号
(2021)冀1024执17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与被告唐波、被告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唐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借款本金646671.82元,并支付截止到2020年8月17日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66349.37元,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以银行信贷计算系统为准);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有权就本判决第二项义务对被告唐波购买的位于河北省香河县大运河孔雀城壹城郡4号楼1单元504号房产财产范围内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不足部分,由被告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香河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波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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