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6********1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3830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34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玲利借款本金13028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302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2020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第5页共6页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8元,由被告倪杰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汪玲利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倪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支付本院。公告费690元,由被告倪杰负担,此款项亦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