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2********5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34民初1455号 |
案号 |
(2021)冀0434执1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郭双军、许纪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振涛工资款3699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元,由郭双军、许纪申负担。判决如下:被告郭双军、许纪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振涛工资款3699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元,由郭双军、许纪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