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明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3********3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2民初1215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1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段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914.64元,利息348.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28.05元、消费手续费170.64元、管理费3.00元,合计10864.67元,并从2020年2月23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及管理费(四项息费按本金9914.64元计算,且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36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段明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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