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佳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1********2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4民初1014号 |
案号 |
(2021)粤0704执19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确认拖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604160元;二、案件受理费10120.8元,设解减半收取5060.4元,保全申请费3680.4元,保全保险费1920元,律师费26000元合计36660.8元由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自愿承担;三、上述货款、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合计共640820.8元,此款被执行人一、二、三定于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每月5日前各支付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每月5日前各支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每月5日前各支付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余下40820.8元于2023年4月5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若被执行人一、二、三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协议,申请执人放弃其他放讼请求,本案纠纷了结,各方不得就本次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五、若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则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不仅应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协议,还要承担违约金(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一次性就欠款及违约金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