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34********6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34民初1297号
案号
(2021)冀0434执1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缑利红借款120,000元;二、驳回原告缑利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0元,减半收取计1,550.0元,原告缑利红负担221.0元,被告刘志强负担1,329.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