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02********0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11491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20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晓东、白晓永、王涤、薛萍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于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7万元,直至截止到2020年12月14日的借款本金809925.12元全部还清为止,被告白晓东、白晓永、王涤、薛萍于2022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结清截止2022年11月25日的所有剩余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标准按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逾期贷款罚息、复利标准按贷款利率标准加收50%;二、如被告白晓东、白晓永、王涤、薛萍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偿还任意一期欠款,则应立即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截止到2020年12月14日的借款剩余本金809925.12元、利息12541.29元、罚息550542.87元、复利166755.92元,合计1539765.20元,并立即给付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欠款全部结清之日止,按照第一项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白晓东、白晓永、王涤、薛萍已偿还的款项予以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有权对被告白晓东、白晓永、王涤、薛萍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兴达路141号的房产(哈房权证南字第1601048177-1号、1601048177-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受偿第二项所列款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73元,由被告白晓东、白晓永、王涤、薛萍负担,于2020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