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4********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6009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16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林宜萌与被告林琳离婚;二、婚生女林羽萱由原告林宜萌抚养,被告林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女林羽萱抚养费人民币686.15元至婚生女18周岁或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林琳每周可探望婚生女林羽萱一次;三、原告林宜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林琳个人财产人民币4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8)黑01民终8044号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二、林宜萌给付林琳共同存款9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