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淑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4********0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882民初2094号 |
案号 |
(2021)黑0882执1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云朋、刘海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曹志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以100 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喜、韩淑芹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实收3 839元,应收1 920元,由被告刘海艳、宁云朋、刘喜、韩淑芹负担,剩余1 919元返还原告曹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