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3********0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3民初1761号 |
案号 |
(2021)黑0123执1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耿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34,857.34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9日),本息合计124,857.34元。自2018年 11月 10日始,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逾期月利率按千分之13.32计算至实际给付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7.1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耿志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