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1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0刑初162号 |
案号 |
(2021)赣0730执19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瑞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邓庆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清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邓小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许接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黄九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邓五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柯东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罗朝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武香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追缴被告人黄瑞生违法所得17500元(已追缴12000元,还应追缴5500元),追缴被告人邓庆鸿违法所得20500元(已追缴20000元,还应追缴500元),追缴被告人陈清华违法所得17500元(已追缴20000元,多出2500元抵缴罚金),追缴被告人邓小华违法所得17500元(已追缴7000元,还应追缴12500元),追缴被告人许接生违法所得10500元(已追缴20000元,多出9500元抵缴罚金),追缴被告人黄九生违法所得12500元,追缴被告人柯东明违法所得12500元(已追缴15000元,多出2500元抵缴罚金),追缴被告人邓五生违法所得17200元(已追缴17000元,还应追缴200元),追缴被告人罗朝雄违法所得14000元(已追缴12000元,还应追缴2000元),追缴被告人武香秀违法所得12500元(已追缴15000元,多出2500元抵缴罚金),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赌具扑克牌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5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