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松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1********08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 黑0103民初15911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3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松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23,156.46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当日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上浮30%计算)。二、被告王松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截至2019年2月28日利息2,010.17元,罚息60.54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10.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当日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上浮30%计收复利);三、被告王松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4,884元;四、如被告王松岩到期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王松岩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和街128号7层3号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松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