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林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25********5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803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90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霞签订的编号为zqtj19a00105的《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已收回四辆车(王牌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二辆,车架号分别为ljva4jdl7js030177、ljva4jdlxjs030187,运腾驰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二辆,车架号分别为la99frz34j1ytc523、la99frz36j1ytc524)的融资租赁合同条款部分于2020年3月4日解除;二、确认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四辆车(王牌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二辆,车架号分别为ljva4jdl7js030177、ljva4jdlxjs030187,运腾驰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二辆,车架号分别为la99frz34j1ytc523、la99frz36j1ytc524)享有所有权,被告张庆霞、禹城市鹏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四辆车的所有权人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张庆霞、刘杰共同赔偿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已收回四辆车的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四辆车全部欠付租金742383.42元及违约金(分别以第6期未付租金13555.12元,第7-11期每期25555.11元为基数,自每期租金支付日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租金支付日分别是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的每月15日)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差额以483123.88元为限,租赁物价值依原告与被告张庆霞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张庆霞、刘杰所有);四、被告张庆霞、刘杰共同给付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关于加速到期所涉六辆车(王牌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三辆,车架号分别为ljva4jdl2js030183、ljva4jdl0js030196、ljva4jdl2js030197,运腾驰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三辆,车架号为la99frz38j1ytc525、la99frz3xj1ytc526、la99frz33j1ytc531)项下未付租金1113575.26元、名义价款300元及违约金(分别以第6期欠付20332.66,第7-15期每期38332.67元为基数,自每期租金支付日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租金支付日分别为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的每月15日);五、被告姜学斌、赵淑华、姜纯纯、倪林燕、济南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闫孟新对上述第三、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就承担部分向张庆霞、刘杰追偿;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4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00元,由被告张庆霞、刘杰、姜学斌、赵淑华、姜纯纯、倪林燕、济南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闫孟新共同负担25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