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1民初387号 |
案号 |
(2021)赣0731执恢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696000元,利息及罚息588485.28元(截止2019年4月24日);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2696000元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481847.64元,利息及罚息92311.33元(截止2019年4月24日);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481847.64元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 三、如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清偿上述贷款本息,则依法拍卖或变卖其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七辆(车牌号:赣b26108、赣25926、赣b26191、赣b26198、赣b26188、赣b26199、赣b26206),所得款项优先用以清偿上述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四、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行对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述抵押大型普通客车先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行拍卖或变卖被告易盛、陈荔绚、易明抵押之财产:位于位于赣州市云山路龙都商城四处商铺(赣房权证字第00025982、00018981、00031320、00018982号),所得款项原告在11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易盛、陈荔绚、易明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易盛、陈荔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易盛、陈荔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被告赣州永嘉信实业有限公司、谢远真、谢永生对本案借款本金2696000元、利息及罚息588485.28元及按借款本金2696000元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赣州永嘉信实业有限公司、谢远真、谢永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33元,由被告江西永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