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4********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124民初1371号 |
案号 |
(2021)赣1124执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铅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建军、王冬梅归还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0,000元及利息303,260.92元,逾期利息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该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建军、王冬梅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铅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