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4********0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124民初1371号
案号
(2021)赣1124执6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铅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建军、王冬梅归还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0,000元及利息303,260.92元,逾期利息从2019年5月15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该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建军、王冬梅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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