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闵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2********2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403民初2867号 |
案号 |
(2021)辽1403执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纪猛、闵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截止2020年12月3日借款剩余本金230383.03元,利息、罚息13458.06元,总计243841.09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给付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标准予以给付)。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对被告纪猛、闵玲抵押的位于连山区铁北路2-13号楼3单元1702室(建筑面积118.16平方米)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5.00元,由被告纪猛、闵玲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