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季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5********16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7812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8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坚达木制品有限公司、张洪伟、刘季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光建筑装饰材料商行货款42745.5元;二、被告哈尔滨坚达木制品有限公司、张洪伟、刘季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光建筑装饰材料商行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光建筑装饰材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洪伟、刘季春、哈尔滨坚达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