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0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25民初1240号 |
案号 |
(2021)冀1125执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浩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卢东治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杨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