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2********4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413民初341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3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汤岳清借款本金16000元;二、被告钱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汤岳清支付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原告汤岳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钱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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