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1********24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602民初7609号 |
案号 |
(2021)皖1602执4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3页一、被告周佳威、黄玉字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2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3474.69元,合计212674.69元。被告周佳威、黄玉字自2020年11月1日起,每月1日前归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00元(优先用于偿还本金),直至还清本息212674.69元及后续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止(后续利息自2020年7月10日起,按照未偿还本金的年利率8.613%的1.5倍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周佳威、黄玉字未能按上述约定如期还款,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所有欠款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王可佳、祁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被告周佳威、黄玉字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