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6********2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602民初5882号 |
案号 |
(2021)皖1602执5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修7胜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款135550元。二、被告李辉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修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李辉、宋杰负担500元,由原告修胜利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