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耿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6********38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3民初520号
案号
(2021)湘0103执63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耿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58 815.38元,并以上述理赔款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上述理赔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唐耿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支付逾期保费3 149.41元;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唐耿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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