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耿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6********38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3民初520号 |
案号 |
(2021)湘0103执6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耿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58 815.38元,并以上述理赔款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上述理赔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唐耿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支付逾期保费3 149.41元;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唐耿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