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3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12民初5401号 |
案号 |
(2021)湘0112执3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罗氏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 636.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长沙市罗氏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8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11元,原告长沙市罗氏涂料有限公司负担78元,被告金成负担8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