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525********5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民终16167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60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余江(chheang kaing nam)、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林泳钏、林俪蓉、柯淡銮、林泳邦、冯宝珠赔偿人民币444000元;四、驳回林泳钏、林俪蓉、柯淡銮、林泳邦、冯宝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林泳钏、林俪蓉、柯淡銮、林泳邦、冯宝珠已预交),由上诉人林泳钏、林俪蓉、柯淡銮、林泳邦、冯宝珠负担4000元,被上诉人余江(chheang kaing nam)、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粉负担6050元。余江(chheang kaing nam)、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粉负担之诉讼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林泳钏、林俪蓉、柯淡銮、林泳邦、冯宝珠预交之诉讼费,除由其自行负担部分外,由法院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林泳钏、林俪蓉、柯淡銮、林泳邦、冯宝珠已预交),由上诉人林泳钏、林俪蓉、柯淡銮、林泳邦、冯宝珠负担3000元,被上诉人余江(chheang kaing nam)、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粉负担7050元。余江(chheang kaing nam)、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粉负担之诉讼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林泳钏、林俪蓉、柯淡銮、林泳邦、冯宝珠预交之诉讼费,除由其自行负担部分外,由本院予以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