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祁建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03********5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19民初945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8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建新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21日解除;二、被告祁建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帝豪牌白色小型轿车一台(牌照号鄂jkw386,车架号lb37824z4jh175145),同时确认该车为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祁建新配合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祁建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祁建新的全部未付租金35074.4元及违约金(以每期租金2063.2元为基数,分别合同解除日前各期应付租金支付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合同解除日前各期应付租金支付日分别为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1月15日间的每月15日)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四项确定);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建新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祁建新所有;五、被告祁建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六、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祁建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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