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5********0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30613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4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塘沽审判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卢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云龙购房款1150000元;二、被告卢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云龙利息损失,以11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0日至法院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计7,665元,由原告负担90元(已交纳),由被告卢凯负担7,57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1-05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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