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6********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民初3209号 |
案号 |
(2021)津0110执4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中心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凯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借款本金67163.03元;二、被告尹凯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截至2021年2月5日的利息1539.82元、罚息74.94元、复利24.2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如被告尹凯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有权就被告尹凯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盛世嘉园36-2-1402的房产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保全费708元,共计1468元,由被告尹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