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27********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34民终658号 |
案号 |
(2021)川3401执2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李剑、李刚、武勇、重庆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判决后十五日内偿付杨勇、莫锦芬借款本金1,15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5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3月8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29,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减半收取7,800.00元,由杨勇、莫锦芬负担216.00元,由李剑、李刚、武勇、重庆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58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由上诉人李剑、李刚、武勇、重庆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