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27********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34民终658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24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李剑、李刚、武勇、重庆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判决后十五日内偿付杨勇、莫锦芬借款本金1,15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5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3月8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29,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减半收取7,800.00元,由杨勇、莫锦芬负担216.00元,由李剑、李刚、武勇、重庆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58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由上诉人李剑、李刚、武勇、重庆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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