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祖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2********0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2民初2887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19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祖斌、张祖裕返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垫付款47591.68元。二、被告张祖斌、张祖裕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垫付款利息(7098.58元从2018年5月25日起,5135元从2018年8月24日起,35358.1元从2018年11月13日起,计算还清之日止)。三、本案履行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祖斌、张祖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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