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贺州市欣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3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02民初1322号 |
案号 |
(2021)桂1102执恢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贺州市欣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899.9万元及相应利息(①从2017年11月10日起算至2019年4月16日止,尚欠利息、复利、罚息合计987226.17元;②、从2019年4月17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按贷款本金899.9万元未基数及实际贷款天数计算,在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③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广西贺州市欣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8000元。三、判决原告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广西贺州市欣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担保财产(位于贺州市八步区步头镇善忠村、步头村、梅花村、黄洞乡黄洞村、大宁镇螺石村、赵平村、南乡镇南中村、桂岭镇双凤村、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鹅塘村大明村、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大平乡大平村、钟山县回龙镇力争村杨家寨的合计12128.52亩林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文伟忠、叶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贺州市欣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文伟忠、叶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文伟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1020543851885 |
登记机关 |
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八步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贺州市太白社区建德街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