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景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30********17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7民初2808号 |
案号 |
(2021)冀1127执恢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景松、史永梅于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6336247.7元。2018年10月12日以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至还清日止。二、2019年4月30日后被告景松、史永梅如逾期偿还不了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可就被告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提供【地:景国用(2013)第b45号】抵押物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28077元由被告景松、史永梅、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共同承担。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