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景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30********17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7民初2808号
案号
(2021)冀1127执恢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景松、史永梅于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6336247.7元。2018年10月12日以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至还清日止。二、2019年4月30日后被告景松、史永梅如逾期偿还不了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可就被告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提供【地:景国用(2013)第b45号】抵押物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28077元由被告景松、史永梅、河北晶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共同承担。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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