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景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30********17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27民初1519号
案号
(2021)冀1127执恢2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景松、史永梅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823030.63元,本息合计4323030.63元,并自2018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10.912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史永梅名下的景国用(2002)第8347号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风荣在景房权证景州字第007852号房产、景国用(2007)第c6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景松、史永梅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五、案件受理费41384元,减半收取计20692元 ,由被告史永梅、景松、刘风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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